关于调整大商所部分期货品种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的通知
尊敬的客户: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商所发〔2019〕115号文通知,经我司研究决定,自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结算时起调整部分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和涨跌停板幅度:
(一)调整以下品种的最低交易保证金:豆油和棕榈油品种由10%调整为9%,黄大豆1号、豆粕、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品种由11%调整为9%,鸡蛋品种由12%调整为11%,黄大豆2号品种由13%调整为11%,焦炭和焦煤品种由14%调整为13%。
(二)调整以下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聚乙烯、聚丙烯和聚氯乙烯品种由5%调整为4%,焦炭和焦煤品种由7%调整为6%。
(三)其他品种期货合约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维持不变。
对同时满足《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有关调整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标准的合约,其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按照规定数值中较大值执行。
特此通知。
交易所公告链接:《关于调整黄大豆1号等11个品种涨跌停板幅度和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的通知》(2019-3-15)
新晟期货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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