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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丨⑨“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涉黑洗钱案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发布时间:2023-11-07 11:19:51 浏览次数: 【字体:

卷首语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反洗钱部门积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总行、分行党委关于落实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强化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在推动洗钱入罪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22年,全辖共推动洗钱案件判决118宗,同比增长131%,覆盖涉黑、涉毒、贪腐、走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六类上游犯罪类型,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自2023年3月开始,在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分行辖区成功协助推动洗钱入罪典型案例,以广东反洗钱IP形象“正义之狮”带领大家了解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涉黑洗钱案

【涉黑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东省分行辖区成功推动涉黑洗钱案件判决11宗,本期展播的3宗案例均来自广东省清远市。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案情简介

(一)广东清远周某强涉黑洗钱案

2013年6月,周某强明知周某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拘禁手段获取黄某兵财产,仍帮助其将黄某兵价值48.27万元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周某强将本人银行账户提供给周某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用于掩饰、隐瞒资金的来源和性质,在2015年2月至5月期间,先后两次收取该组织通过诈骗获取的款项705万元。2022年7月1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周某强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二)广东清远梁某航涉黑案洗钱案

2009年12月,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梁某忠出资40万元从朱某科处受让某公司40%股份,并在2010年12月将出资额增至800万元,2011年12月,梁某航明知梁某忠出资资金来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帮其代持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22年7月12日,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梁某航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三)广东清远李某涉黑洗钱案

2017年6月,周某德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委托其儿子周某东(另案处理)行使其在A公司65%股权股东权利。2017年至2019年8月期间,周某东明知A公司股权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以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分得利润665.6万元,并以现金方式领取B公司的承包费455万元。在上述案件中,李某作为周某东的前妻及A公司的财务人员,协助其分配A公司股权分红及B公司给予的承包款,在明知涉案款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产生收益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予以转移。2022年10月14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李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提供银行账户模糊涉黑资金来源

清远周某强洗钱案中,周某强在明知周某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下,仍将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非法所得,先后收取该组织诈骗所得款项705万元,协助模糊非法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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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过现金交易隐瞒涉黑资金去向

清远李某洗钱案中,李某作为公司财务人员,在明知A公司的股份与周某德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并且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仍协助周某东通过现金方式分配A公司股权分红665.6万元及B公司给予的承包款455万元,企图利用现金的特殊性消除交易痕迹,隐瞒涉黑资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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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以代持房产或股权的方式掩饰、隐瞒涉黑犯罪所得

清远梁某航洗钱案中,梁某忠出资40万元受让某公司40%股份,后将出资额增至800万元。梁某航明知梁某忠出资资金来源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仍帮其代持公司股份,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清远周某强洗钱案中,周某强明知周某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非法拘禁手段获取黄某兵财产,仍帮助其将黄某兵价值48.27万元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模糊实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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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落实一案双查。本期3宗涉黑案件均为侦查部门在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中,积极挖掘在办案件及梳理旧案存案中的洗钱线索,实现对涉黑洗钱的全链条打击。二是夯实案件基础。侦查部门积极核实、查证涉黑犯罪所得的来源和去向,明确洗钱犯罪行为的认定,提前锁定洗钱证据、剥离洗钱资金、确定洗钱金额,确保洗钱案件能诉、能判。

(二)中国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案情研究。立足于预防和打击洗钱犯罪的工作目标,在宣传中突出洗钱罪入罪对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意义,并就案情分析开展数次会商,对洗钱罪定罪要件逐一进行对照分析,为检察机关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认定提供了专业支持。二是主动对接线索,积极协助侦查部门解决账户查询和资金梳理难题,多方查找违法所得,锁定关键证据,为公检法部门办案提供了有力支持。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建立案件回溯机制,强调立案督导和追漏追诉。对近年已破案的七类洗钱上游犯罪案件进行回溯,针对洗钱犯罪线索开列补查提纲,推动洗钱犯罪线索成案。二是强化办案指导。结合证人证言、银行流水、赃款流向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为办案部门提供“点对点”办案指导,避免该立不立。


案例评析

(一)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涉案主体往往通过他人账户接收并转移非法资金,或通过现金、代持股权、代持房屋等方式来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建议司法部门在打击上游犯罪的同时,同步理清非法资金清洗过程,深挖案件中涉及转移、隐匿财产的洗钱犯罪线索,及时补充侦查或追加起诉。

(二)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深入推动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依托前期建立的各类合作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持续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及七类上游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


正义之狮 提示您

(一)涉黑洗钱危害大,守护正义靠大家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洗钱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精准“打财断血”,助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遏制黑恶犯罪、促进追赃挽损,维护黑恶受害者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重要作用。反洗钱,人人有责。

(二)自觉远离洗钱陷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和侦查,我们要擦亮眼睛,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在办理金融业务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守护好钱袋子。

(三)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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